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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年,領完年終,接下來就是一波離職潮。以前,往往都只能靜靜的看著同事一個個委屈的離去,尤其在強勢公司政策之下。其實我有好多話想跟同事講,想跟他們講,可以不用這樣委屈的.....所以把我看到的,想到的,整理了一些離職教戰守則,給大家參考。


你可能會問,幹麻要這樣麻煩?我想,某些公司基於貪小便宜心態,會訂一些不公平條款來欺壓員工。對公司而言,總是要佔上風,甚至如果後人工作有問題,也會要求你回公司解釋,說你交接未完成。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請做好萬全準備。遇到強勢的員工,公司了不起就把該給的權益還給員工而已,根本沒有損失。此時,若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就只能一直成為公司欺壓的對象。



 離 職 教 戰 守 則 


 


1.公司規定,只要違反勞基法都無效


第一條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工作未滿3年,20天前預告辭呈就成立,不須獲得公司同意。


 (書面及口頭提出辭呈均應留下證據,例如e-mail或錄音)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法律上的天數一律以日曆天計算,不過由於一般公司均習慣以一個月為限,保險起見,心裡要先預留10天的緩衝期,免的因故無法如期到任新公司。


 


3.公司有義務要發給服務證明書(提出辭呈時記得要求公司提供)


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違反不發給者,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4.離職當日,公司要結清工資給付員工,不能以未交接完成為理由預扣工資


 (列印出勤紀錄備考)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第二十七條復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可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只要是勞工已經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之工資,雇主自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用」,以未完成交接手續為由,變相強制已事先預告離職之勞工繼續服勞務,明顯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十五條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亦可能觸犯同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5.預告離職期間,有請特休假的權利,公司不能不准假,否則離職日未休完的假要折現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6.經公司要求提前離職,務必拿到證明是老板裁示。


如果是老板要你提前離職的話,請你務必拿到書面的東西證明是老板裁示的,否則公司可以說你曠職扣薪甚至不給薪水喔!


 


7.請辭技巧


直接表示課業愈來愈重,不希望因為工作而導致課業有所延誤(即不想延畢之意~)畢竟延畢,又要多一學期的學費,自己無法負擔。想先結束工作,全力投入課業,順利畢業後再工作。


 


8.當公司不同意離職申請,不發給離職程序單,應該怎麼辦?


自行整理手邊工作,並打成清單,交代工作進度,並於預告期間屆滿前交給直屬主管並請主管在自己收存的副本上蓋章。若主管拒絕收領,請e-mail給主管&相關人員並同時掛號寄給公司。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不交接工作,是公司不願派人與你交接。千萬不能因為公司不派人交接就不交接喔!要善盡交接義務,才能免除相關法律問題。不然人家可以反咬你一口說你沒交接而開除你,並拒發工資,那就扯不完了。


 


9.當公司不發給薪水,該怎麼辦?


離職時沒有給你該月份工資,請你於離職後的發薪日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請求給付離職月份之工資,內容大致如下:


「主旨:請於文到三日內將新台幣OOOO元匯入本人OO銀行OOOOO號帳戶,逾期將依法訴追。


說明:本人業於OOOOOO日預告貴公司離職之事,並於OOOO日提交工作清單予OOO(或是:將工作清單以掛號方式寄至貴公司,編號OOOOOOO)。貴公司離職申請書上「辦完交接手續後才能離職,未辦完交接手續"當月薪資扣留"」等語,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無效,請貴公司莫再挾經濟上強勢力量欺壓弱勢勞工,速依主旨內容辦理是禱。苟逾期未獲回應,定依法訴追,切勿自誤。」


若未獲善意回應,由於本件爭執的金額至多就一個月的薪資,並不是很高,所以不建議你請委請律師辦理,請直接到各地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即可,因為金額不大,且事實簡單,各地勞工局的承辦人員義務律師等等會為你說話的,公司也不會想要打官司惹麻煩,會把錢拿出來的。


 


10.離職該留下所有書面相關證據


離職當日所簽署的文件及離職程序單,待跑完流程相關人員簽名後,務必COPY留存。以免公司日後說你沒交接完成而刻意刁難。如果公司不給你COPY,想辦法錄音,取得人事口頭告知交接完成的口頭承諾。


希望大家都能順順利利!


不過,提醒大家一下,如果你已經有了新的公司,請盡量低調,以順利離職為原則。不要跟公司爭那一點小盈小利,如果公司故意跟你惡搞,因小失大就划不來了。



 資料來源:104人力銀行網/勞工局網站/奇摩知識 會會彙整於 9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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